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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明确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程序 

2010-3-11 9:12       稿件来源:  中国吉林网 

    昨日,记者从长春市卫生局获悉,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,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。卫生部门将在10日内进行审查,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,提出申请的时效为一年,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自身健康受到侵害之日算起。

    申请时,申请人需要向卫生部门提交书面材料,这其中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,详细、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,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。在材料中申请人要写明具体请求,比如对治疗过程存在哪些质疑,是否属于医疗事故,是否对过错方进行处理等。

    申请过程中,卫生部门将会进行调查,这就要求患者到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。在此同时,卫生部门会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节,协商赔偿,如果调节不成功,当事双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如果市级医学会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,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接到结果的15日内,再次申请鉴定,或者向上一级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。

   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:1.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自身健康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一年;2.非处理权限内的争议;3.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;4.无明确争议双方的申请;5.已经经过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其鉴定结论经审核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争议;6.提出的争议处理申请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,与处室工作范围不相称的。(记者 刘力源) 

责任编辑:  石冰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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